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国际会展集团下属各展馆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展馆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依据《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办、 谁负责; 谁组织, 谁负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国际会展集团各展馆范围内所举办的展览、会议、展销及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 展会主(承)办单位、主场服务商应详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定,并负责将本规定内容向参展单位进行传达。参与展会活动的各单位均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主(承)办单位责任
(一)主(承)办单位应依法向公安部门完成展会安全审批的申报工作。
(二)制定所主(承)办活动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在展期内(包括布展、开展、撤展),主(承)办单位对所租赁区域的安全负责,应指派专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消防隐患,主(承)办单位应监督参展商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展馆和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四)须告知参展商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展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五)须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对特装展位图进行审核, 布展前将审核结果报展馆备案。
(六)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及展馆进行展会期间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主(承)办单位负责查验布展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上岗证件。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展馆方责任
(一)向主(承)办单位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场所。
(二)确保所提供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三)告知主(承)办单位展馆各项消防、安全要求。
(四)对消防控制中心进行值班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五)展会期间应进行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展位,向主(承)办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由主(承)办单位督促参展商进行整改。
第七条 展商责任
(一)对展位范围内或因自身原因(包括人员、施工、展品)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二)闭馆前未到清场时间不要离开自己的展位,在安保人员统一清场到位时方可离开展位。
(三)在参展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展馆、主(承)办单位的管理规定,不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消防通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搭建材料。
(四)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展位搭建,负责向施工单位告知展馆和主(承)办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安全。
(五)负责展位搭建的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
(六)在展位内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七)负责告知参展人员展馆和主(承)办单位管理规定。
(八)负责对本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时及时处理并上报展厅负责人。
(九)负责对本展位初期火灾组织补救,并及时上报主(承)办单位和展馆。
(二)主(承)办单位需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消防检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
(三)展会主(承)办单位应逐级落实展会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并针对所举办展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交展馆备案。
(四)现场工作人员及参展、布展人员须佩带展馆或主(承)办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
(五)展会期间,主(承)办单位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进出所租赁区域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放行。
(六)参展商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 派人看守等安全措施。
(七)展会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
(八)展览物品搬离展厅时,主(承)办单位应出具放行条放。展馆门卫收到放行条后,应允以放行。
(九)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展馆将征求公安机关和主(承)办单位意见, 采取暂停办理进馆证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等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
(十)主(承)办单位应及时处理参展商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
(十一)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公共秩序安全和消防安全,展馆禁止以下行为:
1.严禁建筑材料、展品或其他物品占用消防疏散通道,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2.严禁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及通道。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火栓、摄像头、红外线探测对射、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3.严禁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等危险操作;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4.严禁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5.严禁将汽油、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不应存油;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6.禁止在展馆非指定区域吸烟;违反此规定罚款。
7.禁止在展位搭建时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8.禁止在标准展位加装大功率高热量的用电设备;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9.禁止从事未经展馆许可的现场商业、促销活动;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10.禁止张贴、喷涂等污染破坏展馆卫生环境的行为;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11.禁止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12.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13.禁止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14.禁止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和活动。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一)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应负责收集并审核参展商特装展位结构图、电路图,并报备现场服务中心。
(二)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须核验场地并向现场服务中心缴纳足额押金后方可进场。
(三) 为提高现场服务的准确性,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需提前7天向现场服务中心提供展商名录和展位图。(明确标准展位、变异展位、特装展位、展位用电量、特种设备)
(四)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必须设置包装物存放点,不得将物品放置通道、阻碍消防设施,包装物集中处须派专人看管,同时设置禁烟标识和消防器材,并对包装物集中处消防安全、反恐防爆、物品防盗等承担一切责任。在展馆非指定区域存放的物品(包装箱、脚手架、展具等),展馆现场负责人有权依规进行清理,拒不配合的将进行处罚。
(五)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如需提前进馆施工,须经展馆市场开发中心或现场服务中心允许,展馆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馆。
(六)由于展馆限高、限重及馆内地沟等因素,如有展览物品、设备或货车超重、超高、超长,须进馆前实地勘察并提前报备现场服务中心,得到许可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馆。
第九条 搭建商进场规定
(一)搭建商需凭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出具的证明,由指定区域安全、有序进场。
(二)搭建商进场后,需在指定时间和区域内施工。不得在非指定时间进馆,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施工或堆放材料。
(三)外来展具进馆,经现场服务中心允许后,书面通知现场服务中心方可进入展馆,安全责任自行负责。
(一)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展位图所标示区域,超出部分将按照违规搭建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费用由搭建商自行承担。
(二)特装展位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技术准则的要求(如安全用电、消防、结构、给排水、环保等)。建议使用绿色环保、可重复使用的搭建材料。
(三)特装展位限高6米,禁止任何超过此高度的搭建行为。为保证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及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所有特装展位装修原则上不能以任何形式封顶。展厅内如需悬挂、吊顶,需向展馆现场服务中心申请,同意后在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方可施工。
(四)施工期间,施工人员须佩戴施工有效证件、穿戴安全帽和马甲(马甲上应印制搭建企业名称),须服从并接受展馆工作人员的管理。高空作业须系安全绳并做好安全措施。如不遵守,展馆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禁止入场。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五)消防通道宽度主通道不得少于9米,次通道不得少于4米,特装展位搭建、材料堆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六)搭建区域须铺设地板保护,保护材料必须使用防火材料。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七)展位搭建和展具存放严禁遮挡周边配电间、出风口、消防栓等设施设备,以及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安全门等。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八)布展施工期间,特装或变异展位搭建单位在展馆场地内只允许组装、拼接。不得损坏或污染展馆的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包括不得在展馆地面或墙体使用钉子、打桩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墙体使用油漆、油脂、胶类等不宜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压、拉、挂展馆的墙体、天花板和各种专用设施设备(如管道、预埋件等);不得在展馆设施上吊挂结构性承重物。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九)特装展位搭建必须使用符合环保及消防安全要求的阻燃材料,结构必须牢固可靠,避免发生展位坍塌等安全事故,所有未粘贴防火板的木制材料及木质地台必须在进场前粉刷防火涂料或进行防火处理。木制材料搭建的展位须配备灭火器。展馆工作人员有权将耐火等级不达标的材料清理出场。
(十)施工期间,搭建商不得在展馆电缆沟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利用展馆电缆沟作为展位电源走线路径。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十一)搭建完成后形成的锐角硬物、地面上凸出或凹陷的区域、容易造成撞伤、砸伤的物品,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造成意外伤人。
(十二)布、撤展施工期间,特装或标准变异展位搭建单位应将本展位的轻型建筑垃圾清理出场(如木料、石膏板、KT板、涂料桶等非生活垃圾),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确保所有展区内物品及垃圾全部清理出场,并经现场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领取展会运营押金。撤展期间禁止野蛮施工。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十三)布展期间,施工单位自行做好本展位的整理清洁、集中堆放等工作。严重影响环境的,现场服务中心视破坏情况有权扣除特装押金。
(十四)展厅严禁喷漆、打磨、切割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严禁使用电锯、电焊等工具。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现场服务中心同意后,使用带有防尘装置的工具到室外指定区域进行操作,工作完成后,将废料、垃圾自行收回。违反此规定罚款并立即整改。
(十五)搭建施工时,人字梯使用高度不得超过两米,人员作业高度超出两米须使用脚手架;在移动脚手架时,架上严禁站人,应将架上的物品杂物清楚干净,移动时防止脚手架倾倒;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使用时必须全程有专人看扶,禁止两人及以上同时架上作业;对使用移动脚手架现场违规操作的单位立即整改,拒不配合的将停止其施工,驱离施工现场。人员作业高度超过5米须使用合格的升降车。
(十六)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展馆现场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如施工人员之间发生口角斗殴影响施工安全的,展馆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十七)对私自拆卸、损坏、偷盗展馆设施设备的行为,展馆有权进行索赔,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施工单位存在不安全隐患或造成损失的,展馆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事故的,展馆将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用电施工
(一)搭建商必须遵守展馆制定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违反操作规定的,展馆不予供电。一经查出参展企业或施工单位未办理用电手续,私自开启配电箱接电者,将对该用电展位进行相应双倍处罚。
(二)搭建商应使用符合国标的电线,禁止使用花线、胶皮线,主线路不得有接头,禁止私拉乱接。地面铺设线缆必须使用过线槽。电气设备外壳、桁架及特装展位钢结构必须安装接地线。单相电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 ,三相电必须使用三相五线的配电箱。
(三)禁止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霓虹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灯具。
(四)施工期间,搭建商不得在展馆电缆沟内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利用展馆电缆沟作为展位电源走线路径。
(五)展位电气设施设备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工证。与主(承)办单位或主场服务商仔细核对展位的用电功率,不漏报、不瞒报,确保本展位展会期间安全用电。
(二) 给排水接驳应由展馆授权人员安装,严禁私自操作,对私自操作造成损失的,参展商应双倍赔偿。
(三)严禁向展馆电缆沟内倾倒各种液体和垃圾。对造成的损坏双倍赔偿。
附则
(一)山东国际会展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有关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本管理规定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违规处理
1.为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对于主(承) 办单位、主场服务商、搭建商和参展商在本展馆违法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展馆将视其影响和后果,有权采取劝告、警告、下发整改通知书、 扣除押金、 终止服务、责令退场、强制离场等措施,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因违反本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当事人除做出道歉和经济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免责声明
1. 因一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海啸、暴雨、瘟疫、战争、禁运、骚乱、法律诉讼或政府规例、水电供应不可抗力故障、电信通讯不可抗力故障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人身伤害等,展馆不承担以上责任。
2.因主(承)办单位、参展商、主场服务商、搭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馆将按事故严重程度,扣除主场服务商、参展商、搭建商一定数额的展会押金;押金的扣除仅是对不能履行安全责任的罚款处理,事故善后费用及赔偿金等仍由安全事故责任方负责。
(四)山东国际会展集团对本管理规定保留最终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如有修订,另行通知。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 年 5 月 1 日实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505 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 年 12 月 1 日实施)
《济南市会展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6月14日发布实施)
附件: